苏州市第六中学学生处罚条例

苏州市第六中学学生处罚条例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六中一日常规》的要求,学校对违反《守则》、《规范》和《一日常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乃至校纪处分。为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改正错误,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推进良好的班风和校风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级别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
    一、凡违反《守则》、《规范》和《一日常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级、年级乃至全校公开批评教育。
    1.上课不守纪律,影响、打扰他人学习者。
    2.上课不认真听课或上课睡觉者。
    3.课后不能按时完成老师作业者。
    4.不能虚心接受教师的批评、教育,无理顶撞教师者。
    5.衣着、穿戴、头发等不符合《六中仪容仪表》要求者。
    6.随地吐痰、抛纸屑果壳者。
    7.讲粗话、喊同学侮辱性绰号者。
    8.在运动场(馆)外拍球、踢球造成后果者。
    9.听、唱不健康歌曲,玩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者。
    10.校内骑车者或将自行车停放在如运动场地等非停车区域者。
    11.无故不参加班级、年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12.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两次以上者、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艺术课、自习课、校会)
    13.到游戏房、网吧打游戏或看不健康的书籍、录像、碟片者。
    14.在教室内乱贴乱画、桌椅上乱写乱画者。
    二、凡是违反《守则》、《规范》和《一日常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符合条例(一)中任何一条,而经批评后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一)中多项情况者。
    3.屡次违反课堂纪律造成一定影响者。
    4.平时测验作弊两次或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该学科成绩作零分计算)。
    5.不接受教育、顶撞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或辱骂教师者。
    6. 每学期旷课累计满六节课。
    7. 每学期迟到累计达八次。
    8. 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遂,但已造成一定影响或有勒索行为者。
    9. 到游戏房、网吧打游戏或看不健康的书籍、录像、碟片造成不良后果者。
    10.男女生交往过密或在校园等公众场合有亲密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
    11.故意损坏公物、公共设施者(还要进行赔偿和罚款)。
    12.偷窃财物在500元以内者(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
    13.在校外参与轻微犯罪活动或破坏社会公德造成一定影响者。
    14. 自己或怂恿其他学生在校园内吸烟者。
    15. 校内骑车屡教不改者。
    16.故意损坏学生、教师自行车者(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17. 参与赌博者。
    三、凡是违反《守则》、《规范》和《一日常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符合条例(二)中之一,经处分后仍不改正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造成恶劣后果者。
    3.经老师考试前再三教育仍然利用各种手段作弊且影响恶劣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满十二节课。
    5.在校内参与打架,然尚未发生伤害及事故者。
    6.带领同学进营业性舞厅、网吧、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房活动者。
    7.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一定影响者(还要经济赔偿或罚款)。
    8.偷窃财物在500-800元之间者 (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
    9.辱骂教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或辱骂教师影响恶劣者。
    四、凡是违反《守则》、《规范》和《一日常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凡符合条例(三)中一条经处分后仍不改正。
    2.偷窃财物在800元以上者(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
    3. 纠集人员在校内外打架斗殴,并发生轻微伤害及事故者。
    4. 辱骂或殴打教师影响极为恶劣者。
    5. 每学期旷课累计满三天者。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已记过的学生继续犯错误。
    2.校内外打群架造成伤害事故(费用另赔偿)。
    3.长期无故旷课或无故旷课累计满两周者。
    4.有偷窃行为又屡不接受教育者,或者金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者。
    5.校外参与非法活动,损害学校声誉者。
    6.在校外参加不正常团伙活动,并带入校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以及在校内外有勒索行为者。
    7.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坏影响又不够条件判刑的。

    撤消处分方法:
    1.受处分的学生确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每月书写月度小结交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签字,并每月上交教导处(2)盖章。
    2.月度小结累计交满十张,然后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撤消处分申请表”,上交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
    3.经政教处讨论,报校长室审批。
    4.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撤消后材料不入档。受记过(含记过)处分以上的学生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以撤消其处分,但要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本《条例》,经校长室研究通过,决定自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执行。由政教处认真宣传、教育、落实。

校 长 室
20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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