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5苏州六中
苏州市六中学生管理条例(草)
为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我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当前实际情况,尤其是98年4月我校被确定为“基本达到国家级示范标准普通高中的省级重点高中”(简称“国标重点高中”),特制订本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学校嘉奖或惩处。
一、嘉奖:
1.凡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保持年级前列在二学年以上(含二学年)者。(高一第二学期起计算)。
2.长期关心班级、关心学校,负责某一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并被师生普遍认可的。
3.在社区敬老爱老,品行优良,持之以恒,得到街道社区师生称赞的。
4.在科技活动中,有创造性发明的。
5.在学校常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6.维护学校声誉,坚持抵制不良行为干扰,成绩突出的。
凡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受学校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嘉奖。
二、惩处:
1.在参加重要集会活动中,不遵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旷课累计在三天以上者。
3.扰乱课堂秩序,与老师顶撞,造成不良影响的。
4.沉迷不健康娱乐场所,荒费不业,造成后果的。
5.穿着打扮,使用化妆品,严重不符合中学生要求,造成影响的。
6.同学交往不慎或与社会闲杂不良人员交往,造成不良后果的。
7.打架斗殴,造成后果的。
8.严惩违反考试纪律的。
9.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影响的。
10.故意损坏学校财物的。
凡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受学校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