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六中学章程

苏州六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第六中学是公立全日制普通中学。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定的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潜在优势和办学特色,实施以艺术教育见长的综合特色高中办学模式,努力使全体学生达到“基础扎实、素质全面、能力较强、特长显著”的培养目标,为每个学生的成才和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的校风为“求真、务实、自信、进取”;教风为“博爱、敬业、创新、团结”;学风为“奋发、刻苦、勤思、活泼”。
第六条 每年10月28日为学校校庆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校长依法产生。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办学。执行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国家规定和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定学校工作纲要和发展规划。制定学年、学期教育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负责向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领导并实施学校的德育工作,配合党组织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致力提高教师素质,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培训和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五)领导总务工作,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聘用或不聘用教职工的决定权;有任免中层干部的决定权;有招收学生的决定权。
(三)奖惩权:有对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有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四)财务权:除重大基础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使用学校经费进行校园建设,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决定权;有依法接受社会、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有原奖学金”的权力。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外,其主要职责: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主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三)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其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对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由校长聘任,受校长委托分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艺术教育、后勤保障、校办产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艺教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艺教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艺术教学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干部、职能部门正副主任、工会及团队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并保证德育的领先地位,以不断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构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德育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等,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实施教育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坚定不移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教育教学体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必修课为基础,选修课为导向,活动课相配合”的课程结构板块,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第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组长1~2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形成和体现“学校为主体,家庭相配合,社会以支持”的网络和体系。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管理育人”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积极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和社会捐赠,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产、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学校校产、经费、设施、设备、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师生饮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受聘教师、职员、工人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并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评。
第三十三条 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工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和处分。对不称职的教师、职员、工人,学校依法给予待岗、解聘、辞退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职员、工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退离休教职工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学生管理规程》,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障适龄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组织校内学术文化团体的权利。学校支持、保障学生为繁荣校园文化而组织的学术文化团体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特困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受到关心、爱护、帮助、教育,不得歧视,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博采众家之长,认真向外地先进学校学习,特制订双边协议,与天津市重点中学­——天津十三中、江苏省重点中学——南京三中、浙江省嘉兴洪波中学缔结友好学校,长期保持协作伙伴关系,互通有无,互助合作,共同进步。
第四十四条 加强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探索与国际文化教育接轨的途径与方式,开展与国外教育单位之间的师生交流与互访。图书馆设立国外同行捐赠图书教材资料专柜,加强教育教学教材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部门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原则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市第六中学校长室。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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